发布时间:2025-04-05 08:35:20源自:本站作者:PB2345素材网阅读(14)
但對電影結構來說,任何懸疑點都必須要在結尾給出一個答案,如果不直接給答案,就需要在電影中安插許多細節,讓觀眾心領神會,去體認到「對。
原來,她們早已從家裡出發、提早前來會合。這場祈禱會的「前奏」氣氛,實在詭異。
前來迎接我們的彷彿是瑪麗亞的母親,她一臉嚴肅、皮笑肉不笑。反應比較奇怪、不僅無厘頭甚至頗顯不合禮數的,是盧比娜與她的11歲女兒。我一直以為是瑪利亞的姊妹的少女主,她在引我們進門、並開上冷氣後,緊接著在客房與廚房間進進出出。多年以來,身為家族夢幻社交寵物的我,只要陪婆婆出門便只能像隻貴賓狗般跟著搖擺,因此,不管當時肚腹再怎麼飽撐,我還是勉強吃了幾口,以順「主」意。要找到能配上如此人家的男孩,應該不太容易吧?」我為瑪麗亞的愛情感到哀傷,印度寶萊塢電影裡,窮小子愛上富家女的悲劇,一齣齣在我腦海閃過。
總不讓人看出心跡的婆婆,大部分時間保持沉默,畢竟,她並不認識瑪麗亞。這是我默默觀察、並在事後向莫殷求證確知的。社會需要有一群人、或一個場域,有足夠活躍的言論空間,以超越黨派的角度,來思考公共議題,既可由上而下宣達政策、也能由下而上反映民意,對於政府進行監督、以及意見的討論辯證。
最後,這個爭議甚至可能影響了選舉結果。於是,許家馨整理了2000到2010這10年間,高等法院對於刑事誹謗罪的1163個判決、以及民事名譽侵權的471個判決,並設計下圖的量度進行實證研究,希望能從中整理出脈絡。但現在,我們要做的是種一棵樹,需要不同的力量。在討論言論/新聞自由本質的時候,背後應該有更高層次的價值,從人類倫理、民主政治、社會生活等層面出發。
事實上,類似的案例,近年來在台灣的政壇和媒體,已是屢見不鮮。一錘定音:民刑誹謗二元體系 延續前述的量度,從許家馨整理的下方圖表可看出:刑事案件,從2006年之後,非常顯著地朝「寬鬆」的方向發展。
直到2000年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509號解釋:「……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……」。然而,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,其中一條紅線是「妨害名譽」。此解釋大大減輕了被告負擔的舉證責任,從「言論為真」,變成「有理由信其為真」。(資料來源│許家馨,2013,〈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:以「故意過失」為中心的實證研究〉,圖說重製│黃楷元、林洵安) 如上圖所示,許家馨用了嚴格、中等、寬鬆、極寬鬆4個量度,來評估所有的判決,也把這4個量度,約略對應到刑法上的故意/過失概念。
中等:要求發言者應「合理查證」,而查證的合理與否,牽涉到許多面向(例如被告身分、言論公益性、查證成本等)來衡量發言與查證是否「合理」的判決。這棵樹就是我們的民主體制。許家馨表示,這個議題還有很多角度可以繼續鑽研,像是言論的「公共性」程度,是不是也會影響查證義務的高低?「公共性」應該用什麼標準來判斷?這些問題都很值得進一步探討。寬鬆:當事人只需有些許證據,足夠引起其「合理懷疑」所陳述的事實,非完全憑空捏造,即可免責的判決。
儘管消息來源後來澄清是重量單位的口誤,但仍被質疑情節太誇大,掀起的論戰烽火連天。光是「怎樣才算成立誹謗」這個問題,就已經讓法律界爭論很長一段時間。
(資料來源│全國法規資料庫) 2000年以前的法律實務,誹謗官司中,刑法第310條「證明言論為真」的責任,一直都落在被告身上,若不能證明為真,就成立誹謗罪。刑事的誹謗,罪責重、非難性也高,容易引發「寒蟬效應」的危險,因此採取對於言論管制較寬鬆的「真實惡意」原則──只處罰惡意空穴來風的造謠。
在這種高度對抗、激化的政治氛圍下,看待言論市場的態度也該有相應調整。」由於數字驚人,立刻有反對意見駁斥這是「假新聞」。以下是他對這4個量度的測量標準: 嚴格:要求發言者必須自己證明誹謗言論的真實性,若不能證明真實,就直接課與法律責任的判決(接近釋字509做成前的狀態)。言論自由的紅線:誹謗 2019年3月的立委補選,有一則出自政論節目的消息讓舉國譁然:「200萬噸滯銷文旦,被倒進了水庫。這樣的兩難局面,「民刑誹謗二元體系」或許是較佳的方案。這些謠言或假消息形成的錯誤認知,可能會誤導判斷、激化衝突、甚至危及生命財產安全。
同時也會造成法官裁量上的困難、甚至是濫權的可能。採訪編輯:黃楷元|美術編輯:林洵安 為什麼研究「言論自由」? 言論自由,對個人來說,與自我實現息息相關。
另一方面,對政府監督的需求、及高度對立的政治生態,又必須對言論採取較寬容的管制。圖說重製│黃楷元、林洵安 2000-2010年,高等法院刑事誹謗案件及民事妨害名譽侵權案件判決──故意過失的比例變化。
(攝影│張語辰) 釋字509留下的空白 資料來源│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關於誹謗罪的規定(節錄)。分析結果發現,民事名譽侵權判決、刑事誹謗罪判決,出現了非常明顯的分布差異:民事認定越趨嚴格,刑事認定越趨寬鬆。
極寬鬆:比上述「寬鬆」更甚的其他判決(例如「加上問號就可免責」等)下面分成三部分,第一部分是「遭遇死亡動物的經驗談」,第二是「 『當垃圾處理』與『尊重生命』之間」,第三是「自行掩埋的情、理、法」。小時候阿嬤常帶些小動物回來給小孩子養,那次是阿嬤從我的中醫那裡,帶回兩隻長毛黃金鼠。但是,因為其中一隻死咬我姐不放,變成牠得被送走。
其中一位不知從哪裡拿來紅白塑膠袋,嫌棄的抓走我放在樹旁準備要埋下安息的鴿子,說要拿去丟垃圾。總之,那天下午老鼠就死在鞋盒裡了,那女的幾乎是還給我一具屍體了。
吳花菓子:有滿多次掩埋過動物屍體的經驗,小學五年級那次還鬧滿大的。我其實不知道當時我為什麼那樣在學校走來走去的大哭,其實我跟牠沒有感情建立。
我氣到抱著那隻老鼠在學校裡大吼大叫的哭,我真的要氣死了,覺得遇到很糟糕的人。我沒馬上打開,先收著上課。
我不想丟垃圾桶,每天翻開看到。對我來說這些是很驚恐的回憶,長大後我住在都會區,沒再看到死貓吊樹頭、死狗放水流等情況,也才知道這都是很不妥當的做法。而每人的描述或有「她,牠,他」的用字不一致,基於尊重個人想法,編輯不作統一。路上還會經過一座橋、一條溪,有次我看到一隻死掉的豬,卡在溪水石縫中,不知後續是如何處理的。
高中時,家裡養5年的小金魚死了。老師跟我約中午去操場旁的大樹下,一起埋葬那隻老鼠,其實都是老師挖的洞我只有把老鼠放進去而已。
因為小時候就是會想說,快點找到可以養的人,至於養的人會不會負責任,並沒有想過。後來我打開想看老鼠情況時,老鼠糟糕到不行,很瘦,我一看就覺得牠要不行了。
(雖然大家交給編輯部的原始文字,形式上與本篇呈現的不完全一樣,但以下內容有經過每一位參與者的確認與同意。四位都有參與動物保護,涉入程度與時間長短各有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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